|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开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郴州开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本金360000元; 二、被告郴州开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提成款28800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的提成款按月利率2%另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66元,由被告郴州开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