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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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星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04民初531号 原告:上海星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东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系原告公司员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忠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星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星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上海星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灿林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万佳炜 书记员邹慧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