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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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阜阳市凉生茗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605元及利息(以2046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阜阳市凉生茗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4元、保全费1571(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80元、由被告负担5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