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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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2925民初134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 被告:***,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5年9月20出生,朱甘肃省徽县城关镇北街。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住***。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9年7月3日18时许,被告***驾驶甘HBS888号小型轿车沿和合路行驶至和政县和太二期路口左转弯时,与从和政县中医院往县医院方向直行的原告***驾驶的甘NE0896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摩托车的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和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与原告***承担同等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和政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计住院13天,诊断为:1、右小腿软组织挫裂伤;2、头皮挫伤;3、右肩部软组织挫伤;4、右肘部软组织挫伤;5、右踝部软组织挫伤。被告***驾驶甘HBS888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中心支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认为本次事故身体受到伤害,二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现向法院起诉: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摩托车维修费等费用共计2078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 伙食补助费共计797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中心支公司承担3985.5元,原告***自负3985.5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的摩托车维修费作为被告***对被告马彦山 车辆损失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中心支公司直接赔付给被告***山。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年明虎 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 人民陪审员 何玉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韬 书 记 员 蓝凌霞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