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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9.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81元,由被告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7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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