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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3775元; 二、被告***、封丘县振兴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施救费1500元、评估费2189元,合计368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元,由被告***、封丘县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