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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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10月13日签订的《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聚易贷.兴农卡(存贷合一卡)”合约书》;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月2日止产生利息1795.57元,2019年1月3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2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