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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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偿还62×××92号信用卡欠款本金83785.74元及相应利息(包括截止2019年3月11日的利息105436.42元及从2019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计至2016年5月26日的滞纳金11000元; 二、被告新会区日昇新能源家电中心(经营者***)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新会区日昇新能源家电中心(经营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3.33元,保全费1670元,合共5973.3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负担100元,被告***、***、新会区日昇新能源家电中心(经营者***)共同负担587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