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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借款本金37374.97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含罚息、复息)[其中截止2019年9月16日的利息(含罚息、复息)为5718.66元,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的有关约定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4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合计909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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