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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茂业置业有限公司金廊分公司
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茂业置业有限公司金廊分公司租金1946972元;

二、被告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茂业置业有限公司金廊分公司违约金194697.2元;

三、被告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茂业置业有限公司金廊分公司销服务费841920元。

四、被告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茂业置业有限公司金廊分公司电费124308.90元,水费23616.25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95元,由被告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原告辽宁茂业置业有限公司金廊分公司负担13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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