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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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正和天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徐州市正和天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花支付租赁费51882.5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1882.53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花负担1182元,由徐州市正和天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花负担823元,由徐州市正和天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