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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07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车辆损失136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121360元(已付10000元); 二、原告***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医疗费70415.36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130294元、误工费24230元、护理费4531.8元、交通费6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237771.1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69590元; 三、原告***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医疗费70415.36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130294元、误工费24230元、护理费4531.8元、交通费6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237771.1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740元; 四、原告***剩余损失法医鉴定费2210元、评估费100元、保全费22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2530元由被告***赔偿759元(已付20000元); 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