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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日照市畜牧开发服务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344.7元、伤残赔偿金55846元、误工费15716元、护理费6438.8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4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88745.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55.3元; 三、原告***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医疗费15106.74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18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22416.7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725元; 四、原告***剩余损失法医鉴定费2200元由被告日照市畜牧开发服务站赔偿66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四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被告日照市畜牧开发服务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