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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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截至2018年07月24日的利息226761.15元,罚息275214.03元,复利78086.45元,并支付自2018年07月25日起至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