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甘肃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2925民初1485号 原告:甘肃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以下简称中和农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真,系中和农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茂学,系中和农信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男,回族,住***。 被告:***,男,回族,住***。 2019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2019年5月9日起,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拒不偿还。截止2019年11月13日尚欠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5359.48元,违约金2742.14元,合计48101.62元。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48101.62元;2.判令被告马哈在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剩余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马哈在乃偿还原告甘肃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359.48元,违约金2742.14元,本息及违约金合计28101.62元。于2020年1月15日偿还5000元,2月20日偿还10000元,剩余本息于3月20日前还清,并承担本息还清之日止产生的相应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肖永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力慧 书记员 马文跃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