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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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奇胜源现代农业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奇胜源现代农业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的货款64606元,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被告甘肃奇胜源现代农业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