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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创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和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2925民初854号 原告:兰州创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丹,系兰州创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系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和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安顺,系甘肃和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甘肃和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住***。 原告兰州创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和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6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金电缆购销合同,双方就产品数量、质量、价款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总价款为532100元的货物。被告甘肃和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62000元,剩余270100元至今未付,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70100元及利息损失35910元,合计3060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甘肃和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兰州创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70000元,于2019年8月19日给付100000元,于2019年9月19日给付100000元,剩余70000元于2019年10月19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5元,由被告甘肃和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杨富成 人民陪审员 宗 虎 人民陪审员 周孝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马力慧 书 记 员 马文跃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