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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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俱进循环经济利用有限公司 广州亚众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州亚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俱进循环经济利用有限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70315-1CP、20170407-1CP)自2019年10月28日起解除; 二、被告甘肃俱进循环经济利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亚众商贸有限公司赔偿货款7159654.04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10100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10100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58649.0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058649.0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 三、被告甘肃俱进循环经济利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亚众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10556.76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以4210556.76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210556.76元为本金;均按照年利率7%计付); 四、被告甘肃俱进循环经济利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亚众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亚众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27元,由原告广州亚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元13783,被告甘肃俱进循环经济利用有限公司负担92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