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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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南通世纪阳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福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44480元,合计赔偿464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该款汇至如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如东县珠江路支行,账号32×××06)。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负担91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4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