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黄龙国有林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莆田学院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计141753.51元,扣减已付的35496.5元后,尚应给付***106257.0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元,由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1元,由***负担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