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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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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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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计141753.51元,扣减已付的35496.5元后,尚应给付***106257.0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元,由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1元,由***负担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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