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181民初2368号 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宋武龙,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第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1549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廖水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王嫣然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