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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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川一硅藻土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 青岛诚信工艺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诚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借款本金5100000元。 二、被告青岛诚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利息、罚息、复利89152.06元(截止2018年12月4日),及以借款本金5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青农商胶州胶东支行)流借字(2018)年第201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三、被告青岛诚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律师费163500元。 四、被告***、***、青岛川一硅藻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川一硅藻土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诚信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4269元,由被告青岛诚信工艺品有限公司、***、***、青岛川一硅藻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