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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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宜发家俬有限公司 青岛一木金羽木业有限公司 青岛兆森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所有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青岛兆森木业有限公司享有胶镇(乡)房自第407号《房屋所有权证》第3-6项下的7119.7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 二、被告青岛一木金羽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青岛兆森木业有限公司办理第一项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1900元,由原告青岛兆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被告青岛一木金羽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