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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宜发家俬有限公司
青岛一木金羽木业有限公司
青岛兆森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青岛兆森木业有限公司享有胶镇(乡)房自第407号《房屋所有权证》第3-6项下的7119.7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

二、被告青岛一木金羽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青岛兆森木业有限公司办理第一项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1900元,由原告青岛兆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被告青岛一木金羽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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