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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119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119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406元,由兴农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06元,由途牛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