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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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捷鸿家俱有限公司 漳州市卓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三明捷鸿家俱有限公司应向漳州市卓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0577.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三明捷鸿家俱有限公司应向漳州市卓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0元,减半收取计7420元,由三明捷鸿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