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信迪商贸有限公司理赔款4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元、鉴定费2180元,合计2625元,由保险公司负担。信迪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2625元由保险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信迪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