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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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 武汉恒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7民初80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浩(特别授权代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武汉恒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16层。 负责人:朱宇。 原告***与被告***、武汉恒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龚雨红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笛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