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溪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5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日为2342.5元,此后的利息以本金95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被告***负担153元,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溪支行5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