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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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效益审计费454000.00元,并承担以45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二、被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因第三人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中心供氧系统工程款诉讼超额支付的损失486875.49元,并承担以486875.4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三、反诉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260000.00元,并承担以2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四、驳回反诉原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第三人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10569.00元,此款已由原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预交,由被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反诉案件受理费7500.00元,由反诉原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