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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18)川7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第一项,即对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麓山印象28栋1单元1层101号房产予以重新拍卖; 二、撤销(2018)川7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第二项中有关对买受人崔***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6万元不予退还的内容; 三、撤销(2018)川7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第三项中有关原买受人崔***不得参加重新拍卖的竞买的内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