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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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原告广州电力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支付租用费共322560元及违约金(以32256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4日起每日按年息24%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电力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7213.40元,由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