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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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货款13437657.63元; 二、被告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11018753.26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24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止,以13437657.63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清为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 三、驳回原告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132元,由原告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担9032元,被告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