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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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通海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75641.34元(该款支付原告152795.89元,支付被告***22845.45元) 二、被告重庆通海药业有限公司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鉴定费共计14401.34元(已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和重庆通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3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300元,直付本院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