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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泰润米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泰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西部通讯有限公司
深圳驿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诉被告深圳驿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深圳泰润米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257700元及利息(以257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本诉原告深圳泰润米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深圳驿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被告深圳驿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165.5元,由本诉被告深圳驿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反诉原告深圳驿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1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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