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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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68451.4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元,由原告***负担3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负担7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