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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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天河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维修费736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原告***负担251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天河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