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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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汇美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92民初1507-1520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凯铭,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汇美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方建华。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汇美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十四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艳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浩铭 书记员胡小静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