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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精锐菁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77762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天津精锐菁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精学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精学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原告上海精学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40元,被告天津精锐菁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