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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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吉安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天津吉安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费200242.52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款项直接付至天津吉安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单位结算卡账户); 二、由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天津吉安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费300660.5元,并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款项直接付至天津吉安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单位结算卡账户); 三、驳回天津吉安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6元,由天津吉安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55元,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负担7511元(款项直接付至天津吉安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单位结算卡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