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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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森和商贸有限公司 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嘉华水泥总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乐山森和商贸有限公司805280.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78528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乐山森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12元,由原告乐山森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12元,被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