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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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木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1496号 原告: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四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劲,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重庆木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木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上官鹏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楠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