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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木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1496号

原告: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四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劲,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重庆木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木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上官鹏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楠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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