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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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赛维达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宝昀轻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02民初1154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赛维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小港纬六路65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任赛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佳,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波,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成盛荣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兰州路2166号。 第三人:上海宝昀轻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欧宝中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刘雪生,董事长。 原告宁波市北仑赛维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成盛荣镁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宝昀轻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宁波市北仑赛维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克俭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卫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