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润溢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润溢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79037.27元; 二、被告沈阳润溢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延期付款利息(以欠款179037.2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36元,由被告沈阳润溢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