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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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洲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皓鸿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公司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公司住所地,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供原告***、***查阅、复制,查阅、复制的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二、被告湖南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公司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置于公司住所地,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供原告***、***查阅,查阅的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湖南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