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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洲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皓鸿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公司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公司住所地,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供原告***、***查阅、复制,查阅、复制的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二、被告湖南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公司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置于公司住所地,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供原告***、***查阅,查阅的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湖南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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