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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智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性报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湖南智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湖南智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120元,被告湖南智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