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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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青空广告有限公司 湖南小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4民初930号 原告:石家庄青空广告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闫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小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雷毅。 原告石家庄青空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小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第四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石家庄青空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素利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茜 |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