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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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482923.4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 二、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11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三、驳回原告河南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89元,鉴定费80000元,共计1074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南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7489元,由被告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