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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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海市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594339.2元及赔偿损失[损失以7594339.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损失总数以2624065.95元为上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160.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160.44元,由原告负担96232.57元,由被告洪大公司负担37927.87元,鉴定费130000元,由被告洪大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及鉴定机构预交,被告洪大公司应负担的部分由其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9160.44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