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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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6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解除鼎利公司与新东阳公司2016年5月25日签订的《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新东阳公司向鼎利公司支付工程款1,288,651元;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6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新东阳公司向鼎利公司支付违约金73,963.20【1,288,651元×年利率4.75%÷12个月×14.5个月(自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7月30日)】,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工程款结清之日”为新东阳公司向鼎利公司支付违约金73,963.20元。 新东阳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1,362,614.20元一次性支付给鼎利公司。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37.20元,鼎利公司已预交30,686.23元,其诉讼标的1,859,688.87元,给付标的1,362,614.20元,占诉讼标的的73.27%,鼎利公司负担26.73%即5,756.89元,新东阳公司负担73.27%即15,780.31元,一审法院退还鼎利公司9,149.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63.53元,新东阳公司已预交,由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