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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崇融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鑫和建材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鑫和建材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18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187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不予立案执行。 案件受理费141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64元,由被告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